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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探究

毕业论文库:体育 时间:2017-02-09 点击:

如今,风靡全球的NBA、日益崛起的CBA、异彩纷呈的中超、激动人心的欧冠、群星闪耀的足球世界杯,震撼人心的奥运会与冬奥会等各类体育赛事节目往往成为人们饭后谈论的话题。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候,带来的是各大可以观看体育赛事节目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直播平台的崛起,人们可以选择何种时间、地点观看比赛。人们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满足的同时,精神文化水平的需求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体育赛事本身具有的魅力使得人们对其关注度越来越高,在人们提高精神文化水平上面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但与此同时,体育赛事节目一方面受到了群众的喜爱,另一方面,它也成为了商家进行营销博弈赚取资本的一个手段。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所引发的案件也成为当今法院审理的一大热点。但是不同地方,不同法院,不同审理人员所带来的是不同的审理结果即司法审判的不统一;理论上人们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立法上在这方面也是一片灰色地带,即体育赛事节目的属性界定为一种作品还是一种制品,权利人享有的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这些问题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因此,借助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这个机会,本文对体育赛事转播的可版权性进行探究,为我国法律在体育赛事节目规定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文章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四个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的案例所作出的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现阶段主要困扰我们的就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属于一种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还是作为一种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部分:以上述案例为根基,对体育赛事、其中包括竞技体育和舞蹈体育,体育赛事节目的概念进行分析,在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对满足作品的要求。进而分析得到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的属性。最后,对目前各种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适用分析,主要有广播组织者权说、信息网络传播权说、其他权利说,然后分别对这些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得出就目前的法律环境而言,这几种说法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根据域外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规定,如作为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在对体育赛事节目保护方面与国内在这方面进行比较,进而得到如今环境下需要对《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进行扩张性解释或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修改,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最后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通过对一系列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案例的整合和分析,以得出我国在这方面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这些案例的引用加上理论的支持使得结果更加有说服力。2、选取的角度是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而我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前人的落脚点都在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或者直播,而讨论转播或者直播的前提条件就是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或者制品。 还原

体育赛事节目; 体育赛事; 著作权; 转播; 广播权;

王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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